客觀看待中成藥再評價
《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(2016-2030年)》提出:“開展中成藥上市后再評價,加大中成藥二次開發力度,開展大規模、規范化臨床試驗,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名方大藥。”為上市后中成藥的再研究作出規定,其影響不亞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。已批準上市的中藥制劑約有9000個品種,分屬于6300個處方,其中約1000個制劑處方為新的復方、新的組分、新的成分、新的注射劑等按照新藥審批的中成藥。約有6萬個批準文號。據調查,僅有15%~35%的批準文號有生產上市信息,約2000個中藥制劑品種處于休眠狀態(無廠家生產)。
筆者以為,應當對再評價進行全面解釋,即再評價不僅僅指臨床再評價。中成藥分為經典名方、傳統方(使用傳統飲片投料)和現代方,至少有以下情況:
1.經典名方 原方原劑型與其他劑型同時并存,如六味地黃丸(大蜜丸)、六味地黃滴丸、六味地黃膏、六味地黃膠囊、六味地黃顆粒、六味地黃口服液、六味地黃片、六味地黃軟膠囊、六味地黃濃縮丸等。經典名方原方不同劑型(指原方實際使用劑型與中成藥劑型不同),如九味羌活湯,現有顆粒、口服液、噴霧劑、片劑、軟膠囊等劑型。現有劑型與原方工藝不同;與原方日服劑量不同;原方藥味被替代;原方藥味被改變;原方同名而給藥途徑改變;與原方相比增添了適應癥等。
2.現代方 單一藥味品種;成分制劑;組分(總苷、總堿、總黃酮等)制劑;中西藥復方;原地方所批經驗方;地方批試驗方;進口藥轉為國內生產的處方;處方中藥材無標準收載的處方;新藥處方(處方來源多元化)。
由于歷史原因,中成藥標準收載的工藝表述較為滯后,使用現有生產設備很難與規定一致。各藥品生產企業由于設備差異,包括所選用的多基原藥材基原的不同等,均有可能造成同一品種實際質量不同,或者各批之間質量不同。保障進行臨床再評價的前提是物質必須穩定一致,且符合法規規定。
此外,中成藥功能主治因品種而異,既有中醫證型、癥候,又有西藥的病名,或者只有其中一種情況。前者需要中醫癥候、西醫疾病進行臨床再評價,后者需要針對中醫癥候或西醫疾病進行單一評價。大量的中成藥品種是在新的注冊監管政策出臺前審批的,其適應癥、用法用量進行再評價的可行性、必要性、評價點值得研究,如含有大劑量朱砂的小兒用藥等。臨床再評價涉及法律與倫理問題,目前,現行法律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。臨床再評價的方法需要探討,是按照上市前藥物評價常用的隨機對照(RCT)還是真實世界(RWS)的評價方法,或是采用電子病歷進行大數據方法的評價?均可能因品種不同而有所差異。
最后,關于中成藥再評價結果的認可。是否應當按照藥品注冊補充申請程序進行申報,經審評審批后,修訂藥品標準或藥品說明書。對于主動開展再評價的藥品生產企業其權利如何得到保護,未得到再評價的品種或企業如何退出等亦是需要研究的問題。即大品種不能只限于獨家生產的品種,還應當包括多家批準文號、多種劑型的品種,如復方丹參、六味地黃等制劑。
綜上所述,中成藥品種情況復雜,對已上市的中成藥品種進行再評價應當包括藥學、醫學再評價。再評價需要在法律制度規范化下進行,評價結果應作為藥品注冊補充申請進行管理。對經再評價后,就有效性、安全性、合理使用開展全面系統、科學規范管理的中成藥品種,也應在權益保護、醫藥政策等方面給予鼓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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