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軍美國生物類似藥市場,突破原研藥廠的專利壁壘
全球重磅藥物排行榜上的主力,小分子藥物逐漸被生物藥所取代,全球生物藥市場成長迅速,估計2014年生物藥市場已接近2千億美元,其中又以美國的市場最大約占全球市場46%。
隨著近年原研藥廠紛紛面臨專利斷崖問題,搶攻生物類似藥(或稱生物仿制藥)開發成為一門顯學。根據Kelly Scientific Publication的研究報告,截至2019年估計將有50%的生物藥面臨專利過期情況,至2020年美國的生物類似藥市場規模可上看110億美元,成為兵家必爭之地。
美國為生物類似藥最具潛力市場,作為全球專利戰主要戰場,其相關專利申請量與專利訴訟量都居世界之冠,在生物類似藥這樣特別強調「模仿」的產業中,要如何開發相似的產品同時又能避開專利風險,絕對是一門極其專業與巧妙的藝術。
生物類似藥企業除戮力突破技術門檻,亦需精準地掌握美國生物類似藥所制定與專利有關法規,唯有透徹洞悉游戲規則,始能突破專利門檻,搶得市場先機與份額,專利議題是全球生物類似藥企業進軍美國市場最關注焦點之一。
1.「專利舞蹈」-阻擋生物類似藥的一堵高墻
美國醫藥法規具有獨特的專利連結制度,目的在鼓勵市場競爭,同時保障原研藥公司的專利不受侵犯。有關生物類似藥領域的專利連結制度被規范在「生物制劑價格競爭與創新法案」(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,簡稱BPCIA)之下。
按BPCIA的規定,當生物類似藥公司和原研藥公司有專利糾紛時,雙方要在仿制藥提出審批申請后,透過一套復雜的「專利舞蹈」程序來解決紛爭,過程需歷經漫長的信息交換及談判,來界定首次涉訟專利與訴訟范圍,一般將耗費約8個月左右的時間。此外,法規中限制雙方不得任意提起確認訴訟,只有原研藥廠可以在談判結束后、或仿制藥公司未照法定程序進行時,可以向仿制藥公司提告;或者,在原研藥公司收到仿制藥公司所發出的藥品上市前通知之后,雙方始可提確認訴訟。甚者,原研藥廠還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,阻止仿制藥在訴訟結果確認前上市,而美國訴訟的審理時間多半很長,原研藥廠多會使用甚至濫用訴訟來拖延仿制藥上市。
仿制藥企業若遵循上述法規,除了對產品上市時程形成一定程度影響之外,許多仿制藥公司亦認為BPCIA制定信息交換機制,要求仿制藥公司過度揭露商業秘密信息,致仿制藥公司商業秘密有外流的極高風險,仿制藥企業陷入左右為難。
整體而言,「專利舞蹈」無疑形成了生物類似藥進入市場的一道阻礙。許多仿制藥公司都在嘗試繞開專利舞蹈的方式,目前安進(Amgen)對山德士(Sandoz)一案,即針對「專利舞蹈程序是否具強制性」進行爭論,業界皆十分關注此案的進展。
2.避開專利舞蹈,善用美國專利復審程序
早期許多仿制藥公司,包括山德士、Celltrion、Hospira,試圖在申請生物類似藥審批前,先提起專利無效或確認產品是否侵權的確認訴訟,希望藉此繞過專利舞蹈程序,提前解決專利問題,但這些訴訟陸續都被美國地區法院或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駁回。理由是法院認為生物類似藥公司不能明擺著準備要申請BPCIA的快速審批途徑,卻想不遵守BPCIA制定的專利游戲規則。也就是說即使是在提出審批申請之前,仿制藥公司依然不能提出確認訴訟。
不過,美國的專利糾紛除了透過法院途徑解決之外,還有專利復審制度可以運用,后者由美國專利局轄下的專利審訊上訴委員會(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,簡稱PTAB)負責審理。
承上,生物類似藥提出確認訴訟雖有上述條件限制,但是生物類似藥公司在提出審批申請前,仍可先向專利審訊上訴委員會提出授予專利權后復審(Post Grant Review,簡稱PGR)或多方復審(Inter Partes Review,簡稱IPR)。其好處在于費用較節省,可能只需訴訟費用十分之一,另外還具備時程上的優勢。專利審訊上訴委員會一般在收到請求人提出請求后6個月內會決定是否接受審理,決定接受后12個月內就會做出復審結果,整套復審程序走完最多僅18個月,比起訴訟時間要快上許多。
2013年6月間Hospira即針對楊森(Janssen)促紅細胞生成素(epoetin alfa)的治療方法專利(U.S. Pat. 6,747,002)提出多方復審請求,成功迫使楊森在同年9月主動放棄該專利有關的權利要求;另外,2014年12月間寶靈家殷格翰(Boehringer Ingelheim)一口氣對基因泰克(Genentech)3件利妥昔單抗(Rituximab)的治療方法專利(U.S. Pat. 7,976,838、U.S. Pat. 7,820,161、U.S. Pat. 8,329,172)提起多方復審,但專利審訊上訴委員會最后僅接受了US’838專利和US’161專利一半權利要求的復審請求,目前仍在審理中。
無論如何,美國專利復審制度提供生物類似藥公司一個相當好的工具與戰術,仿制藥企業有機會在提出生物類似藥審批申請前,化被動為主動,先行解除原研藥公司的專利威脅。許多原研藥公司惟恐專利最終被無效,主動向申請復審的申請人尋求和解也是常有的事,仿制藥企業藉由此等主動進擊,有助于提升協商優勢增添談判籌碼,達到商業目的也換得商業利益。
3.專利風險控管,越早投入越不吃虧
生物類似藥不像小分子學名藥,由于需要數據證明與原研藥的相似性,并且仍要執行部分的臨床研究,導致其開發時間長、成本高。因此,在選案挑題時就應該導入專利風險排查機制,鎖定特定產品和專利權人做好完善的專利調研,仔細盤查開發生物相似藥時可能會遇到的專利風險。否則藥品開發中途才發現踩到原廠專利地雷,往往被迫中止開發或導致產品上市時程延宕,屆時損失慘重,生物類似藥企業只需投入少量成本貫徹專利風險分析作業,即可避免未來龐大的損失與支出。
執行完善的專利調研總體作用至少涵蓋以下:其一,可提早辨識出與生物類似藥產品相關高風險專利,幫助仿制藥公司制定最佳專利風險控管策略與機制,包含決定針對哪些專利要提出無效復審,或未來若進入專利舞蹈程序,對每一件專利該如何因應,必要時設法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亦是可思考途徑之一。其次,執行專利調研可以幫助仿制藥公司掌握特定領域的專利分布狀況,有利于事先準備專利無效復審或訴訟時需要的證據組合。第三,專利信息可提供仿制藥公司研發時,于藥物開發技術方案上的參考。甚者,完善專利調研亦可用于仿制藥公司本身與專利布局的參考,把專利布在最關鍵位置形成其他競爭者進入障礙。
最后,專利信息瞬息萬變,隨時可能有新的專利申請、獲證或者過期,如著名的Enbrel淺水艇專利。因此執行各階段不同目的專利調研之后,持續的更新與監控也相當重要,主要應貫徹作業有二:即時更新具風險專利的狀態、隨時掌握原研藥公司專利布局新動向。若能確實做到以上要點,即使在美國這樣的專利戰場,也能運籌帷幄之中,決勝千里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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